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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问题中的"迷思" 有哪些保护对策?

2018-07-13 08:59:57| 来源: |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可谓呈现井喷之势。但作为新兴行业,短视频在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7月7日,上海市版权局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短视频版权与竞争问题研讨会,来自产业界、司法界和理论界的相关人士进行了深入探讨。

短视频版权问题中的

文中提到的电视剧《扶摇》。资料图片

短视频 版权问题凸显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介绍,2017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6364.5亿元,且新业态形式不断涌现。其中,短视频成为行业黑马,异军突起,在很短的时间内用户规模突破4.1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开始显现。

“内容从哪里来?现在很多内容来自社会化媒体的贡献,包括各种各样的‘号’,比如企业号、头条号等社会化媒体,每天会贡献大量内容。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在社会化媒体中,搭便车的情况特别多。”张钦坤说,这些内容供给者的版权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爱奇艺诉讼维权总监胡荟集对此也深感无力。他表示,在平台输入一个关键词,随便一搜就会出现大量未经授权的与这个内容相关的碎片化短视频。“比如,现在热播的《扶摇》,只要搜‘扶摇’,就有一堆相关的短视频,让人根本不用再去相关平台看付费的内容,这会让正经购买版权的人根本无法获得相应的合法收入。”

与会者还指出,短视频维权成本太高。遇到侵权情况后,可以使用的手段非常少,虽然可以向平台投诉,但基本只能在平台内部处理;同时,整个举报流程非常长,成本很高,这些都是短视频内容提供者或机构遇到的普遍问题。“短视频如果走传统的维权道路会非常不划算,很可能一个案子判决赔偿1万元,主张维权的费用却需要10万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说。

短视频版权问题中的“迷思”

与会专家也谈到了短视频版权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该怎样理解短视频的概念?侵权程度和视频长短有没有直接关系?如何区分短视频是不是合理使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针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首先要辨别清楚要保护的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定是作品,短视频只有构成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针对目前有很多短视频是借鉴了别人的创意后再进行创作的现象,丛立先表示:“如果仅是借鉴别人的思想再创作,这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借鉴再创作,著作权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如果是拿别人的短视频演绎成新的作品,则必须获得原作者授权,只有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演绎,这与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相同。另外,如果想把别人的短视频汇编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同样要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汇编。”

李琛认为,人们的偏好已经发生变化,现在是“短”更受欢迎。而短视频产业的兴起,使“短”里面包含的利益空间更大,这就会对曾经作为判定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产生影响。“我个人认为,至少还要综合考量一些因素。比如,短视频制作的目的,很多制作都是为了吸引流量、广告、打赏,并不是出于单纯的自娱自乐的目的,还应该考虑整体的利用量、他人作品在短视频中的比例等因素。此外,短视频传播的独立许可市场也应该受到关注。”

短视频版权 有哪些保护对策

短视频时长虽短,但版权保护不可短视。与会专家表示,目前产业界、司法界已经开始探索短视频版权的保护之道。

在李琛看来,对短视频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途径,需要将市场、技术、法律等手段综合运用起来。李琛说:“我发现现在已经有短视频的交易平台了,比如说阿里鲸观、微博云剪、MF+即视链,都是正面的,提供了一个合法买卖的渠道,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路。”

此外,李琛认为,短视频发布平台首先应当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形式审核,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李琛说,因为短视频的制作者大部分是个人,他建议平台编制一份用户上传指南,把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都列出来,用户在上传视频前通过弹出的这份上传指南,可以先进行自查,这也可以成为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检验指标。

丛立先则认为,现行规定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虽然是世界通行的规则,但在网络的发展背景下会产生很多现实问题,比如要面对普遍性违法、普遍性侵权这样无奈的现实。

“很多权利人都懒得去维权,例如一个短小的评论被各个平台转来转去,如果为了几十块钱去索赔,会耗时耗力,权利人都嫌麻烦。”丛立先提出了对短视频版权利用规则调整的思考,比如短小作品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建立与推广的可能性、通过法定许可还是重新设定调整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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